编号:2024第505号
根据(2023)鄂0116执恢377号之一,刘锐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JXBC20140012-425 | 武汉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 420115006083GB00016F00010425 | 江夏区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怡欣佳园宜佳广场2栋3单元10层2室 | |
2 | 夏2014000190 | 武汉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15006083GB00016F00010425 | 江夏区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怡欣佳园宜佳广场2栋3单元10层2室 |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