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02号
根据(2023)浙0503执1161号,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31943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5003004GB00052F00090179 | 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杨桥湖大道22号保利清能西海岸四区G10栋1单元17层3号 |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