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84号
根据(2023)鄂0191执恢867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21120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3003GB00311F00011298 | 汉阳区江城大道360号天祥广场1号楼A区单元24层办公6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