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82号
根据(2023)鄂01执恢58号,史佳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新国用(2009)第转020号 | 武汉市兴通车辆服务有限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7001020GB01768F99990001 | 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以西 | |
2 | 新200904295号 | 武汉市兴通车辆服务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7001020GB01768F99990001 | 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以西 |
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