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77号
根据(2023)鄂0106执恢2813号,汤超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6406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03000GB00017F00020272 | 武昌区洪山乡余家湖村住宅及配套(都市经典二期)3号楼、4号楼、商业B4号楼单元8层6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