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64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2029号,陈蕾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洪国用(2015私)第391号 | 徐铁军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014005GB00048F00010019 | 洪山区关西经济小区22栋4单元301室 | |
2 | 武房权证洪字第2015001502号 | 徐铁军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1014005GB00048F00010019 | 洪山区关西经济小区22栋4单元30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