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8号
根据(2023)鲁0202执恢212号之二、委托执行函(2023)鲁0202执恢212号之二、移送执行函(2021)鄂0116执2475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6)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03797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03001GB00066F00020464 | 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3栋B单元19层19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