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34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4704号,高乐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5830号 | 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洋监狱管理局分中心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0018GB00007F00020026 | 江岸区后湖街正义路16号附1号紫轩·美佳2栋1单元11层2室 | 杨永跑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