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32号
根据(2023)鄂0103执3070号之二,彭莹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38203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3001GB00034F00010016 | 洪山区珞珈山路附7号珞珈山大厦主楼13层130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