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17号
根据(2023)鄂0103执8094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3380号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2013GB00013F00010051 | 江汉区下牯牛洲二村162号10栋3单元1层1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周雄辉(身份证:421122199304044234)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