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412号


2024-01-25  来源:本站

编号:2024第412号

  根据(2023)鄂0107执恢339号之一、(2023)鄂0107执恢339号、移送执行函(2021)鄂0103执2031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阳2015001515 房屋所有权证 420105010016GB00006F00080008  汉阳区芳草路61号水墨·清华8栋1-3层8室   
2 阳国用(商2015)第2023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05010016GB00006F00080008  汉阳区芳草路61号水墨·清华8栋1-3层8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5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