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12号
根据(2023)鄂0107执恢339号之一、(2023)鄂0107执恢339号、移送执行函(2021)鄂0103执2031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阳2015001515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10016GB00006F00080008 | 汉阳区芳草路61号水墨·清华8栋1-3层8室 | ||
2 | 阳国用(商2015)第2023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10016GB00006F00080008 | 汉阳区芳草路61号水墨·清华8栋1-3层8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