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中节因保管不善,将江汉区江汉区常青路常宏里38号(佳兴苑甲栋2单元)9-10层902室,江汉区常青路67号(佳兴苑甲栋车库)1层5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江国用(商2005)第1026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江国用(商2005)第10268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市200521730)/《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市200521731)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尹中节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