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83号
根据(2024)鄂0191执47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3475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55F00010001 | 东西湖区径口大队28号金银湖高尔夫球场别墅西苑二期工程LT-8栋C单元1-3层 | 依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91执47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