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81号
根据(2023)鄂0105执恢1028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18252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2006GB00304F00010070 | 汉阳区龙阳大道42号龙阳凯悦大厦A栋A单元15层1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