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78号
根据(2023)鄂0117执恢533号之一,余贵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00745号 | 王卫平,何燕玲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7001004GB00455F00010003 | 新洲区邾城街邾城街(长通小区)H栋2单元5层1室 |
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