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77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3595号、(2023)鄂0103执恢3595号之二,臧小侃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52441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88006GB00006F00350019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上西五区D2单元3层0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