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72号
根据(2023)鄂0103执11565号,何桂芳,何满霞,何楚霞,何胜利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江200504523 | 周碧英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2002GB00007F00010013 | 江汉区复兴一村2号301号 | 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何桂芳,何满霞,何楚霞与被执行人何胜利,方鹏,方艺霖名下,各占六分之一份额。 |
2 | 江国用(交2005)第101240号 | 周碧英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2002GB00007F00010013 | 江汉区复兴一村2号301号 | 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何桂芳,何满霞,何楚霞与被执行人何胜利,方鹏,方艺霖名下,各占六分之一份额。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