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71号
根据(2023)鄂0103执11565号,何桂芳、何满霞、何楚霞、何胜利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0234号 | 武汉万科鲩子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03003013GB00035F00010138 | 江汉区菱角湖路20号鲩子湖村K1地块(一期)1号楼18层2号 | 协执过户至何桂芳(身份证:422201196304104242),何满霞(身份证:422201196602214423),何楚霞(身份证:420921197006064226),何胜利(身份证:422201196807134339),方鹏(身份证:420102197605033314),方艺霖(身份证:420103197702095329)六人名下,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