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64号
根据(2023)鄂0115执恢720号之二,郑凤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2)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26269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01010GB00019F00100093 | 江夏区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桥村江郡华府5栋1单元4层2室 |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