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63号
根据(2021)鄂0112执2745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1578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12GB00014F00010310 | 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中路北、环湖中路西家美天晟阳光城(汉口印象)1栋2单元29层1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鄂0112执2745号将抵押转移至刘兴兴名下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