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50号
根据(2023)鄂0114执3280号之二,冉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06304号 | 武汉鼎邦众通典当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7014GB10004F00090025 | 蔡甸区张湾街柏林镇三和·剑桥城二区4栋1单元5层(1)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