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38号
根据(2023)鄂0105执恢833号之二,代贤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15202号 | 代汉桃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2008005GB00005F00030636 | 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三期)31栋7层1室 | 代理人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