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37号
根据(2023)鄂0191执恢894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07232号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05013003GB00311F00011379 | 汉阳区江城大道360号天祥广场1号楼A区单元25层办公27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