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建民,陈小常因保管不善,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52栋1单元21层0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武新国用(商2012)第00955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01326-2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01326-1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严建民,陈小常
2024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