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因保管不善,将青山区建设十一路2号青山绿水花园11栋3号商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青国用(商2008)第197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青200800509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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