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康,冉懋兰因保管不善,将汉阳区倒口南村197-199号2栋2单元3层1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阳国用(商2009)第7914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阳2009007989-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勇康,冉懋兰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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