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18号
根据(2019)鄂1022执恢92号之一,邹志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青国用(商2012)第1285号 | 张子豪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7001015GB00003F00100031 | 青山区红卫路街40/41街坊江南春城11栋1-2层8室 | |
2 | 青2012004167 | 张子豪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7001015GB00003F00100031 | 青山区红卫路街40/41街坊江南春城11栋1-2层8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