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98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3599号之一,涂双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10005号 | 张静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1018008GB00002F00100006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东路2号巴黎豪庭12栋1单元23层0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