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87号
根据(2023)鄂0103执10307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8097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1001GB00026F00020007 | 江汉区姑嫂树村南航新区职工住宅2栋2单元7层01室 | 解封,解押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