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85号
根据(2023)鄂0104执2924号之三,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6319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4002GB00018F00020095 | 江汉区西马路北湖西路6号西北湖·凤凰城2号楼A座24层3室 | 协执过户至买受人肖俊(身份证:420104198212131631)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