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84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3299号,宋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13039388 | 刘琳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1001GB00038F00080085 | 江汉区姑嫂树村常青南园二期E6栋/单元22层4号 | 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宋艳(身份证:420111197907065545)名下。 | 
| 2 | 江国用(商2014)第00309号 | 刘琳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1001GB00038F00080085 | 江汉区姑嫂树村常青南园二期E6栋/单元22层4号 | 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宋艳(身份证:420111197907065545)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