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露因保管不善,将东西湖区莲花湖中路131号莲花湖还建小区二期9栋1单元19层1号、9栋1单元19层4号、9栋1单元22层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67534号)/《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67521号)/《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67530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毛露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