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枝因保管不善,将江汉区菱角湖路20号鲩子湖村K1地块(一期)1号楼36层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22)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03145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春枝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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