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74号
根据(2023)鄂0103执6301号,饶友琼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0749号 | 刘利华,王薇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2415004GB00012F00130105 | 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以南、宏图大道以西海昌之星G7栋1单元27层4室 | 协执过户,买受人:饶友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