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270号


2024-01-15  来源:本站

编号:2024第270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4126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3537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1008GB00005F00030001  东西湖区田园大道以南、新城十路以西1-3栋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执行裁定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之一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不动产登记证明,特发此公告。 
2 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3537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1008GB00005F00010001  东西湖区田园大道以南、新城十路以西1-3栋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执行裁定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之一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不动产登记证明,特发此公告。 
3 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3537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1008GB00005F00020001  东西湖区田园大道以南、新城十路以西1-3栋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执行裁定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之一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不动产登记证明,特发此公告。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5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