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70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4126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3537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8GB00005F00030001 | 东西湖区田园大道以南、新城十路以西1-3栋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执行裁定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之一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不动产登记证明,特发此公告。 |
| 2 | 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3537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8GB00005F00010001 | 东西湖区田园大道以南、新城十路以西1-3栋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执行裁定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之一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不动产登记证明,特发此公告。 |
| 3 | 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3537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8GB00005F00020001 | 东西湖区田园大道以南、新城十路以西1-3栋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执行裁定书(2023)鄂0103执恢4126号之一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不动产登记证明,特发此公告。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