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69号
根据(2023)鄂0111恢680号、(2023)鄂0111执恢680号之一、(2020)鄂0107执1439号,李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12502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2001GB00005F00080105 | 洪山区余家头铁机村丽华苑花园14栋1单元13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