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64号
根据(2023)鄂0103执8349号之一、(2023)鄂0103执8349号,李兴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岸2015002582 | 刘珍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200019GB00001F00110005 | 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盛世东方11栋3层1室 | 万莉前来办理。 |
2 | 岸国用(交2015)第1791号 | 刘珍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200019GB00001F00110005 | 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盛世东方11栋3层1室 | 万莉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