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47号
根据(2023)鄂0192执3601号之四,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6623号 | 袁曼,曾壮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3001002GB00016F00050452 | 江汉区汉兴街姑嫂树路9号新华家园C区11栋7层3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孙伟臣名下。(身份证:420102198111093311)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