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10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5007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阳2011000661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10003GB00028F00020017 | 汉阳区汉阳大道642号金龙花园三期新建住宅1栋1单元7层2室 | ||
2 | 阳国用(商2011)第1311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10003GB00028F00020017 | 汉阳区汉阳大道642号金龙花园三期新建住宅1栋1单元7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