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05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1107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1358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5005GB00005F00130002 | 东西湖区鹏程春城13栋1单元6层1室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3执恢1107号解除抵押 |
2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1728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5005GB00005F00130002 | 东西湖区鹏程春城13栋1单元6层1室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鄂0103执恢1107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