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04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3159号之二,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江201400029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03012005GB00002F00010010 | 江汉区民生路176号武汉万达商业广场B栋一层153号 | 协执过户至第三人余权(身份证:420111198806061814)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