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177号
根据(2023)鄂0106执恢1712号之一、(2023)鄂0106执恢1712号,陈诚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岸国用(商2015)第908号 | 陈昱岐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13001GB00006F00010916 | 江岸区中山大道975号华清园4栋2单元28层2号 | 代理人前来办理。 |
2 | 岸2015001156 | 陈昱岐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13001GB00006F00010916 | 江岸区中山大道975号华清园4栋2单元28层2号 | 代理人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