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168号
根据(2023)鄂0116执恢951号之一,陈安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青山不动产证明第0006195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7006012GB00001F00030031 | 青山区107街坊5门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