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151号


2024-01-09  来源:本站

  冉启平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洪山区洪山街南湖村南湖名都15栋1单元15层150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12私)第4844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洪201200441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冉启平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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