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137号
根据(2023)鄂01执3144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江201300144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03010001GB00010F00010211 | 江汉区双龙小区D栋3层4-03室 | 协执过户至买受人滕秀秀(身份证:330324198003194323)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