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133号
根据(2023)鄂0107执2417号之七、(2023)鄂0107执2417号之六,何贯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黄陂不动产权第0000303号 | 武汉天舜天港置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6001020GB00001F00020052 | 黄陂区前川街板桥大道以南、岱黄高速辅路以东天舜天港·板桥逸景2栋/单元1层5号 |
黄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