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144号


2024-01-08  来源:本站

  宋朝晖因保管不善,将青山区和平大道1095号青宜居11栋1单元8层806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青国用(商2013)第68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青201300147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朝晖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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