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107号
根据(2023)鄂0922执恢314号之三十、(2023)鄂0922执恢314号之三十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阳国用(商2009)第1108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09005GB00014F00110033 | 汉阳区汉阳区汉阳大道532号花前树下二期8栋3单元102号商网 | ||
2 | 阳200512435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09005GB00014F00110033 | 汉阳区汉阳区汉阳大道532号花前树下二期8栋3单元102号商网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