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95号
根据(2023)鄂0116执恢1035号之一,陈念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2841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汤惠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04017GB00007F00010087 | 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66号金都·汉宫1栋3单元30-31层2室 | |
2 | 鄂(2019)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7140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汤惠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04017GB00007F00010087 | 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66号金都·汉宫1栋3单元30-31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