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91号
根据(2022)鄂0103执恢1626号之二、(2022)鄂0103执恢1626号,别必洪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市201400727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02012003GB00013F00010037 | 江岸区江汉二路181号15层1室 | 别必洪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4日